發布日期:[2020-02-25] 閱讀人次:5125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建設項目有序開復工,保障建設項目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我市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引起的建設工程計價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達到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疫情管控開復工條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率可上浮20%。招標時按疫情防控要求調整計取了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費,但開工時疫情已結束未實際發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結算時應扣減上調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
二、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其人工費執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發布廈門市建設工程人工費動態指數的通知》(廈建筑〔2020〕5號)。招標公告在廈建筑〔2020〕5號文件實施前發布的,人工費按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執行,疫情期間(2月11日至疫情結束)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應執行廈建筑〔2020〕5號文,并隨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招標、新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執行《廈門市建設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住建廳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規范性文件及標準招標文件的通知》(廈建筑〔2017〕91號)的,應將地材砂、石、砌體用磚及砌塊納入材料價差調整范圍,價格變化幅度在10%以內的不作調整,價格變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給予調整。
四、因疫情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建議按施工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處理,建設工期應予以順延,但正常春節假期通常已考慮在合同約定工期內,一般不可順延。因疫情造成延誤工期不順延的,由此產生的趕工措施費用應另行計算。
五、因疫情導致建設項目停工的,停工期間承包人損失的費用,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合理分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以及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要求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及其他計價相關條款約定不明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指導意見,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合同價款調整辦法。
廈門市建設局
2020年2月14日